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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專家第三世多杰羌佛平反

判決書認定基本事實是,案件被害人的財產都沒有轉移,本案的“被害人”是劉百行和劉娟,但是劉百行的財產始終在劉百行自己的名下,劉百行在香港註冊的雲慈慧海公司始終屬于劉百行本人所有,所有權從來沒有轉移給任何人,這一點有劉百行在香港起訴黃曉穗等人侵占自己財產的起訴書和香港法院確認劉百行對雲慈慧海公司享有所有權並認定黃曉穗等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判決書為證,這一事實是不容否認的,香港雲慈慧海公司與義雲高等人沒有任何關系,何談詐騙?劉百行在深圳投資的2100萬元是用於項目公司,其所有權也屬於劉百行所有,從來沒有轉移給任何人,當然也沒有轉移給義雲高等人,這一事實有劉百行的投資證明為證,劉娟的財產也始終在劉娟自己的名下,並沒有轉移給義雲高或者其他人。判決書認定劉娟被“騙”的兩筆錢共計4000余萬元,一筆是劉娟與吳文投合夥做生意的投資,有二人的協議書為證,與義雲高毫無關係;另一筆是用於購買房產,劉娟本人認為是在購買房產時受了欺騙,但是劉娟購買房產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所購買的房產也屬於劉娟所有,亦與義雲高毫無關係,總之,劉百行、劉娟作為判決書認定的本案“被害人”,都沒有財產欺騙的事實。“被害人”也都否認自己是詐騙案的“被害人”,那麼,判決書認定義雲高等人進行了詐騙犯罪活動的依據又是什麼呢?犯罪嫌疑人義雲高等人的詐騙事實尚且不能認定,沒有犯罪人存在,確立不了主犯,法院把被告人彭楚濱、吳軍作為依附於義雲高等人詐騙犯罪的從犯,他們的詐騙活動又從何談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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