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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法時期,邪妖橫行,蠱惑人心,亂我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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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羌佛隱深的秘密

關珠作證全文

祂的本質就是這樣

披露了羌佛無私利眾的感人事蹟、聖潔行持

祿東贊法王修學正法生死自由

寫下“拜別文”,落筆剎那,瀟灑圓寂

佛陀覺量全面展顯

事實真相普照光明

駁方治民、羅祥林:破除佛教迷信,談神棍後與神棍前的灌頂演變。(上、下)(林凱)

駁方治民、羅祥林:破除佛教迷信,談神棍後與神棍前的灌頂演變。(上、下)

1. 你們方、羅兩人合寫上下二集?看起來像是同一個人的筆法呀!是誰寫的請統一由一人發佈,免得我批評錯人,讓他人遭受無妄之災。

2. 標題錯誤:該文作者所下之標題為「破除佛教迷信,談神棍後與神棍前的灌頂演變」

a. 在佛教裏,前來搗亂、破壞的叫「魔」、「妖」,不叫「神棍」。神祇在佛教中的地位不高,屬護法階層。而且通觀全篇,沒有在論哪個「人」,假借某位「神」的名義來詐騙,用詞顯然錯誤。

b. 標題中講「神棍後」與「神棍前」意思不明。人的正面跟背面與灌頂有什麼關連性?察看內文,似乎要以時間的演變,或是以佛教顯法及密法來論,那述句的主詞用的也應該是以時間或是顯密法為是。

c. 此外,「灌頂」本身是一種「法」,與施行該法的「神棍」不同,神棍係指利用宗教(神、鬼)之名,向他人行騙的人,並非「演變」之對象。所謂「演變」者,是指事物在時間推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變化,如果是指某人改變原有之灌頂法而改用他法,不應使用「演變」乙詞。

d. 該文作者要從灌頂的演變來論「灌頂」在佛教是迷信,還是要論某「神棍」用的灌頂是迷信,題意不清,後者並非「演變」之主體,已如前述。

e. 該文作者以「神棍」為討論對象,意在影射某特定人士,在立論上已屬乞題謬誤。

3. 內文部分

a. 第一段至第三段:假借印度國王即位之儀式,闡示佛教借用此灌頂之祝福意象,並說灌頂被「神棍化」

(1). 未注意到名詞之多義性,該文作者如何得知在佛教中「灌頂」之術語就等同於印度國王即位之「灌頂」,並未列出證據證明其中之緣由。推測似乎僅僅藉由使用同一名詞所推導出來之結果,難道僅用時間先後就能論段佛教之灌頂是從印度世俗禮教而來?未見該文作者就兩者之灌頂內容為比較,根本不能得出佛教之灌頂出自印度禮教,輕率因果!

(2). 第二段中謂:「顯教以將印度禮俗之『祝福』意轉化為『智慧』意,」,其祝福並未有包含智慧之意思,如何轉化?未見其論述。

(3). 該文作者自謂:「本來只是借用比喻的灌頂一詞,卻反過來被形式化了。」。這種推論不知所云。業餘的作者,雖說嚴謹程度可以稍低,但也不能亂搞!印度世俗禮法難道不是一種「形式」,既然已經是「形式」,怎會再將之「形式化」?請說明。

(4). 何謂「神棍化」?神棍乃指人,為施法之主體。「灌頂」此法能將之「擬人化」嗎?殊難想像,請詳論之。

b. 在「破除佛教迷信,談神棍後與神棍前的灌頂演變上」一文的後段,該文作者直接推導出「如此這般明顯的誇張神話,竟然會相信者眾,爭先恐後的願意掏錢出來買神棍的灌頂」等語,單純從有信徒買下報紙版面宣傳,尚難推導出所要論證的灌頂法為假。換言之,該文作者僅僅是列舉報紙上之內容,尚未就其實質內容而為評判,難以想像如何得出此等結論。難道以任何商業廣告,說方、羅你兩位先生為詐騙之行,就可以逕與評判確有此事乎?作者的推論,用白話講:做行銷就是劣質品,馳名商標就是黑心商品?完全推翻行銷理論,邏輯錯誤,實在已經到了無知程度。

同樣的,該文作者試圖猜測是某某人買下報紙版面宣傳,又如何能得出此灌頂法之真假?報紙宣傳與法之真假有何相關?真法不能宣傳,宣傳者即為假法乎?文末更指信者為弱智,該文作者連法之真假都未見辨明,就逕自指摘他人弱智,豈不怪哉?

c. 該文作者指摘信徒們「爭先恐後的願意掏錢出來買神棍的灌頂」,並未附證據,這種寫法,在法律上已涉誹謗重嫌,在學術上亦違反學術道德!而且,若以作者之邏輯,所有馳名商品,都可以將之抹成劣質黑心商品!邏輯上已犯上循環論證之謬!

d. 該文作者在「破除佛教迷信,談神棍後與神棍前的灌頂演變。(下)」中,試圖將灌頂儀式與宗教歛財掛勾,的確不能排除其可能性,報章雜誌上或可見到此類之零星報導,但該文作者試圖以偏蓋全,足不可取。有人以此歛財,難道可以導出所有施用該法之人都是歛財之人乎?

e. 該文作者謂:「而隨著密教的傳播更密化的結果是,從原始單一的儀式與意義,愈添加了更多的意義元素與多種類型的儀式。」乙文,同樣未附證據佐證其說法。而且對其如何演變未見說明,至少應試例舉出不同之灌頂原貌如何,歷經如何之演變才有可能得出此一結論。

f. 該文作者又謂:「宗教入門儀式,則成了更像是黑幫入伙。例如,受灌代表得到歷代祖師的傳承與本宗法教的授可。」不知該文作者所指為何?指的是佛教的入門儀式,還是密教的入門儀式,又或者是其他宗教或者是民間信仰之入教儀式?估計該文作者再次又犯上以偏蓋全之謬。如果以本篇所要論述之對象,似乎指的是密教,密教入門儀式,並非「灌頂」。而且,作者若要將黑幫入會與佛門灌頂相較,又更加奇怪,難道黑幫入會能得到該幫歷代幫主之傳承加持力乎?密教與黑幫如何類比,未見說明。

g. 至於該文作者所指摘之「佛降甘露」,認為係「經教主以真言加持過的香水」,並將其否定是屬「佛菩薩們平時表法的食物」、非「這個世界上的,更不是我們普通人世間的什麼凡水或藥物做成」、「是佛陀在空中親自把甘露降在受灌弟子本人的衣缽之中,而不是雨水等代替的甘露,必須是佛國的聖物甘露,不是人間的物品。」並直接認為係屬詐騙之語。以該文作者個人之角度來論,這又是個訴諸無知之謬,因為看不到該文作者有任何之查證,便遽以斷定此法為假。在密悟、洛桑珍珠兩位那仁巴格西的文獻中皆提到「佛降甘露」確有其事,就算是該文作者要推翻,好歹也該找出相關證據以資佐證才能證明該文作者所言確鑿。

f. 該文作者又試圖以顯教對於灌頂之意涵,強加於密法之上,未注意語詞本身意義與內涵之多樣性,再添本文謬誤乙樁。

綜上所述,本篇從頭至尾,皆已預設立場,從偏頗之角度觀察,自然得出偏頗之結論,從論說文之角度來說,毫無價值可言。所提之理由與結論,常犯上不相干之謬誤,而且本篇該文作者不講求證據,臆測之語充斥全篇文章,對其論述之理由也未交待清楚,不知所云。

林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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